歐洲聯盟條約

(由馬城條約跳轉過嚟)

歐洲聯盟條約》或者叫《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馬城條約》,1991年12月9-10號,第 46 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喺荷蘭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舉行。辯論咗兩日,通過同草簽《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同《政治聯盟條約》,即《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呢一條約係對《羅馬條約》嘅修訂,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成咗目標同步驟,係歐洲聯盟成立嘅基礎。

簽署國家 編輯

原歐洲共同體12國 編輯

1995年1月1號加入國 編輯

2004年5月1號加入國 編輯

2007年1月1號加入國 編輯

申請加入歐盟嘅候選國家 編輯

貨幣聯盟條約 編輯

1992年2月7號歐共體12國外長同財政部長正式簽咗呢條條約。

條約規定,喺歐盟內部要求實現資本嘅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協調經濟政策。條約規定:唔遲過1999年1月18號歐共體行統一貨幣,實行共同嘅對外同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嘅權力。

目標 編輯

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嘅基礎上,形成共同嘅經濟政策。具體內容係:統一貨幣,制定統一嘅貨幣兌換率,建立一個制走同執行歐共體政策嘅歐洲中央銀行體系

1999年1月1號,11個成員國採用歐元。包括:法國、德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同奧地利。希臘2000年12月加入歐元區。瑞典、丹麥同英國目前為止都決定暫時唔加入歐元區。歐元嘅散銀銀紙2002年1月1號開始流通。歐元區國家各自己嘅散銀同銀紙喺2002年嘅前兩個月唔再流通。

政治聯盟條約 編輯

《政治聯盟條約》由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德國總理科爾一齊提出。

目標係:實行共同嘅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嘅權力,擴大歐洲議會嘅權力,令佢由原來嘅諮詢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嘅權力機構。

  1. 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喺歐盟最重要嘅領域之內採取嘅「共同行動」仍然需一致通過,但係亦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嘅原則。歐洲聯盟嘅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係防務方面作出嘅議定」。條約最終規定制定共同防務政策。
  2. 歐洲公民身分:歐洲公民身分嘅主要內容係,聯盟僑民無論住喺歐共體嘅邊個成員國,喺歐洲選舉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俾人選嘅權。承認任何公民都有歐洲議會請願嘅權利。
  3. 補充性:採取補充性係為咗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嘅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喺專屬自己嘅領域內,「喺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咁實現考慮採取嘅行動嘅目標時」進行干預。
  4. 歐洲議會: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嘅調停者,並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式。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有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式共同決策。
  5. 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唔變,但係由於任命方式改咗,佢嘅合法地位增強 。
  6. 司法同內政:需要一致通過嘅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同「共同利益」有關嘅問題(避難:移民,簽證、員警)。
  7. 協調基金:設立基金係為咗環境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嘅地區。
  8. 新領域:歐共體恪守補充性原則嘅同時,可以喺一啲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啲公約。
  9. 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件中有兩項特別議案講呢樣嘢,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嚟,丹麥否決《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

睇埋 編輯

外面網頁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