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令
想搵其他啲相近嘅法律文件嘅話,請睇花令紙。
搜查令,又可以嗌花令紙,係一種由司法單位批出嘅法律執行手令,畀執法部門喺刑事調查陣有得合法搜查目標地點、人士或交通工具等,並喺期間蒐集同收繳涉及刑事犯罪嘅證物。
意義
編輯喺司法管轄區尊重法治同埋私隱權而限制警察權力陣,必須要有搜令或刑事調查時對差人進行等效程序。
手令必要性同埋能力各地有異。獨裁國家、帝制可能係唔需有關許可,或者軍人(軍政府)、差人同埋政治警察可以無視法規,就咁亂搜,甚至會抄家都無人阻到。
文件內容
編輯一張有效手令一般要係包括:懷疑人全名、住址、搜查範圍、法庭頒令日期,同埋法庭蓋印等資料先符合搜查條件。
唔同地區
編輯香港
編輯《基本法》第29條,定性「香港居民住宅,其他房屋免受侵犯,禁止任意同埋非法搜查,侵入居民住宅同埋其他房屋」規定。因此出現以下情況:
須要差人持有裁判官發出之手令[1],並且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證據,證明佢有理由懷疑某建築物或地方內,藏有任何有調查價值之物。如果差人持有手令,必要時有權破門入內,亦可於進行搜查期間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之人士,避免該人阻礙搜查。
另外,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條,如差人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之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內;有人正干犯罪行,係有權無手令就進入任該單位進行搜查。
除上述情況,差人未事先得到業主或佔用人同意,係無權私自進入私人處所。如果合乎上述情況還拒絕合作,就會犯下抗拒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之罪行(即「阻差辦公」)。手令條文可能會講明容許差人帶走疑犯,同時沒收物品用作調查。如果被法律上定性為唔合乎程序之逮捕或取證,非法程序就都會告唔入,證據被豁除(exclude)。不過,有認為而家香港法例下,法庭好難豁除非法證據[2][3]。
個案
編輯- 2018年4月,就查看市民手機問題。高等法院指,非緊急情況查市民手機須手令;有律師指,事件符合毋須手令條件(如差人目擊疑犯正用手機犯罪,案情相關),但係手機解鎖方面係有爭議;資深警員話,市民唔不合作會加強差人合理懷疑,警有權帶人返差館[4]。
内文:反逃犯條例修訂運動
睇埋
編輯參考
編輯- ↑ 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之程序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20年9月19號,. 香港政府
- ↑ [1]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19年11月11號,. 社區法網
- ↑ 如何應對「突襲搜查」?
- ↑ 【01百科】警方查看市民手機要先申請手令?法庭判辭列三大例外
- ↑ 【逃犯條例】馬鞍山新港城保安阻警硬闖不果 江永祥:店舖受破壞警接報處理 (17:38)
- ↑ 【逃犯條例】火炭無搜查令下破門拘捕 大律師:警例授權定義廣泛 HK01
- ↑ 【禁蒙面法】警申搜查令被拒 司法機構指裁判官依法處理緊急申請
- ↑ 〈爆眼女質疑警求簽搜查令侵私隱〉。原著喺2019年11月11號歸檔。喺2019年11月11號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