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
行政區(粵拼:hang4 zing3 keoi1)指一國按行政需要,將領土分區。好多時,唔同國嘅行政區,有唔同名同唔同分法。

層級 改
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改
中國大陸 改
中國行政區劃自辛亥革命建立中華民國之後,從憲法角度,地方分為三個層次即
中國大陸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直轄市同埋較大嘅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同埋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區設政府。據此,“三級行政區劃制度”為直轄市嘅基本行政區劃制度。事實上,除4個直轄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實行局部嘅省直接管轄縣、縣級市以外,全境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四級行政區劃制度 改
中國大陸 改
中國大陸實際上各省、自治區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民國時期 改
民國初期,承襲清朝區劃制度,省、道、府、縣四級制,中期開始實行省、縣二級制,省縣之間存一名為行政督察區的準行政區,據此最多為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改
直至1970年代,同埋民國時期嘅行政區劃體制基本一樣,但部分省會同埋工業中心等“較大嘅市”出現“市管縣”,這時全國以“三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省、較大城市、縣、鄉並存嘅“四級行政區劃制度”;1975年隨新嘅《中華人民共同埋國憲法》頒布,地區設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即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嘅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至此從根本上作為準行政區嘅地區演變為行政區,省縣之間出現地級行政區,省、自治區全部演變為四級即省、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同埋鄉級行政區四個層次。隨1983年開始嘅地級行政區劃改革,“地區”改制為“市”,出現地級市,省轄市改稱為“地級市”,至此由之前嘅地管市、地管縣演變為“市管市”、“市管縣”;到2005年,除4個直轄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實行局部嘅省直接管轄縣、縣級市以外,全境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各國政區 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改
中國大陸地區三級同埋四級並存。第一種類型為省級、縣級同埋鄉級;第二種類型為省級、地級、縣級同埋鄉級。另外特別行政區存二級。
中華民國 改
中華民國行政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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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 | ||||||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 ||||||
日本 改
- 實際上嘅區分
- 日本嘅地方行政架構有六層:
- 都、道、府、縣
- 郡、市(政令指定都市)
- 町、區(特別區,參見東京23區)、町(東京都島嶼地區,直屬東京都,中間唔置郡)
- 區(政令指定都市下轄嘅「行政區」)
- 町(次等)、區(次等)
- 丁目
俄羅斯聯邦 改
- 俄羅斯行政區嘅劃分比較複雜,由89個不同嘅行政分區(субъект)組成。2000年,俄羅斯聯邦再分為七個聯邦管區(федеральный окру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