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
行政區(粵拼:hang4 zing3 keoi1)係講緊一個國按住行政需要,嚟將塊領土分區。好多時,唔同國嘅行政區,都會有唔同嘅名同埋分法。
層級
編輯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編輯即係個國家嘅行政區劃總共分三個層次,而每一個層次嘅行政區都會設立政府。
中國大陸
編輯中國行政區劃自從辛亥革命建立咗中華民國之後,個地方政府喺憲法嘅角度,分做三個層次:
喺中國大陸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分做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直轄市同埋較大嘅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同埋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區都會設立政府。
根據呢兩條規定,「三級行政區劃制度」係直轄市嘅基本行政區劃制度。事實上,除咗4個直轄市、海南省、同埋部分省實行局部嘅省直接咁管轄縣同縣級市之外,成個國家都係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民國時期
編輯民國初期,繼續用清朝嘅區劃制度,省、道、府、縣四級制。到中期,明國開始實行省、縣二級制,而省同縣之間亦有一個叫做“行政督察區?嘅準行政區,所以最多係可以計做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四級行政區劃制度
編輯講緊國家嘅行政區劃總共分做四個層次,而每個層次嘅行政區都有設立政府。
中國大陸
編輯中國大陸實際上每一個省或者自治區,都係用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編輯直至197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嘅行政區劃,同民國時期嘅體制基本一樣,但係部分省就會同埋工業中心嘅所謂「較大嘅市」出現「市管縣」。喺呢個時候,個國家係以「三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省、較大城市、縣、鄉並存嘅「四級行政區劃制度」。
到1975年,政府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喺地區設立地方代表國家嘅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而地方每一級嘅革命委員會,就係地方每一級代表大會嘅常設機關,同時又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所以,作用好似準行政區嘅地區,已經演變成為行政區,而因為省同縣之間出現地級行政區,所以省、自治區全部演變做四級:即係省、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同埋鄉級行政區四個層次。
隨住1983年開始嘅地級行政區劃改革,「地區」改制做「市」,出現地級市;省轄市就改名做「地級市」,以前嘅地管市、地管縣就變做「市管市」、「市管縣」;到2005年,除咗4個直轄市、海南省、同埋部分省繼續直接咁管縣同縣級市以外,國家已經完全以「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為主。
各國政區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喺中國大陸地區,三級同四級行政區劃已經實際上並存。第一種類型係省級、縣級、同鄉級;第二種類型係省級、地級、縣級、同鄉級。另外特別行政區就有兩個級數。
中華民國行政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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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 | ||||||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 ||||||
日本
編輯日本分九大地方,行政區分做都、道、府、通縣,而一般區分就係:
同好多其他地方一樣,實際上嘅行政區分比較複雜,大概分做六層:
- 第一級:都、道、府、縣
- 第二級:郡、市(政令指定都市)
- 第三級:町、區(特別區,參見東京23區)、町(東京都島嶼地區,直屬東京都,中間唔置郡)
- 第四級:區(政令指定都市下轄嘅「行政區」)
- 第五級:町(次等)、區(次等)
- 第六級:丁目
俄羅斯聯邦
編輯- 俄羅斯行政區嘅劃分比較複雜,由89個唔同嘅行政分區(субъект)一齊組成。喺2000年,俄羅斯聯邦將行政簡單化,分咗做七個聯邦管區(федеральный окру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