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 (香港)

 呢篇文講嘅唔係選舉管理委員會 (香港)

選舉委員會,係負責選出香港行政長官、部分香港立法會議員嘅組織,第一、二屆就有八百人,第三、四、五屆有一千二百人,第六屆有一千五百人。

第一、二屆(1998、2000年)嘅選委會選舉,由於特首嘅任期未完,所以只係負責選出立法會嘅選舉委員會界別嗰10席、6席。

按人大提出嘅831決定,第五屆香港行政長官嘅產生辦法改動嗰陣,選舉委員會會過渡成提名委員會,人數、構成同產生辦法都要同第四屆一樣,不過由於香港2017年政改方案泛民主派反對之下通過唔成,選舉委員會維持原狀,直到2021年,中共中央為咗喺香港實行所謂「愛國者治港」,兜過香港本地嘅政改程序,大幅改動選舉制度,其中選舉委員會嘅部分,人數增加至1,500人,選民數目、投票選出嘅委員都大縮水,反而當然委員同埋由團體提名嘅委員相應增加,呢個改動直接違反咗由中共自己提出嚟嘅831決定,引起泛民主派西方世界一致負評。

殖民地時期嘅「選舉委員會」 編輯

1994年,當時嘅立法局通過咗由彭定康推行嘅香港1994年政改方案(不過,末代港督嘅政改方案係未經北京當局諮詢或同意而強行實施,被稱為三違反方案)。

喺1995年第4屆香港立法局選舉方面,有10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當時嘅選舉委員會係由全部嘅區議員組成,同香港主權移交後嘅選舉委員會完全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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