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權英文Right to Land in Hong Kong),係指喺香港能夠入境同埋冇條件嘅規限之下逗留,又唔會被迫離境嘅權利。[1]1987年之前,香港入境權代表香港居民嘅居留狀態。1987年7月1日,香港居留權被納入香港法律,香港入境權就變成代表住香港居民嘅居留狀態。依家,所有擁有居留權嘅人都一定享有入境權[2],而失去居留權嘅人通常都能夠保留住入境權。[3]

擁有香港入境權嘅人唔需要香港簽證就可以自由喺香港出入,可喺香港自由讀書、做嘢、長住等等都唔會受任何限制。只係擁有入境權,但係冇居留權嘅人,佢哋嘅香港身份證上面會有個「R」嘅標記。[4]

英屬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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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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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香港開埠香港主權移交為止,除咗日佔時期之外,香港一直都係英國嘅殖民地[5]。直到香港居留權正式變成咗法律之前,喺香港嘅居留權利嘅規定大多都係取決於英國國籍法[6]。喺60年代之前,所有英國臣民都可以唔受限制咁喺大英帝國領土内入境、做嘢同生活[7]。不過喺60年代開始,有大批嚟自英國喺非洲同亞洲嘅前殖民地嘅人民湧入英國度住,所以英國議會通過咗法律,對英聯邦公民喺英國出入同移民收緊控制。香港同樣跟住英國嘅做法,對喺香港入境嘅人加大咗限制。喺英屬香港出生嘅英國臣民獲得本土人身份 (英文Belonger status英文Belonger status),嚟表明佢哋擁有喺香港嘅入境同埋居留權利。[6]

喺殖民地建立之後嘅百幾年内,香港同中國大陸之間都冇任何邊界管制[8]。直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之後,先至開始出現。1950年5月,香港政府第一次利用1949年嘅《入境者管制條例》(英文Immigrants Control Ordinance 1949),為喺每日由廣東省嚟嘅移民做配額限制[6]。港府同時亦都實行「香港身份證」嘅制度[9],亦喺1958年頒布《入境(管制及罪行)條例》(英文Immigration (Control and Offences) Ordinance)。但係,港英政府喺驅逐非法移民方面相對寬鬆,暗地裏容許大量非法移民登記成爲居民[8]。雖然係咁,港英政府仍然對基本上所有嘅移民有絕對嘅驅逐權,只唔過通常喺冇必要嘅時候都唔會用。直至1971年,一般喺香港住咗至少7年嘅華籍居民都攞到香港入境權。雖然有個別可能因爲有嚴重犯罪而被驅逐出境,大部分都能夠繼續喺香港自由咁做嘢同生活。[6]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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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香港入境權牽涉到唔少當時香港法例嘅定義,所以需要一啲解釋。

《人民入境條例》只係規定咗邊啲人有入境香港同埋長期居留嘅權利。喺1983年1月1日之前,以下嘅人有香港入境權,並唔受居留條件嘅限制:

  • 香港本土人;
  • 華裔居民;
  • 居港英國公民(通常喺香港連續住咗至少7年);
  • 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通常喺香港連續住咗至少7年)。

香港本土人指[10]:

  • 1983年1月1日之前喺香港出世嘅英籍人士;
  • 1983年1月1日之前喺香港入籍而成為英籍人士嘅人;
  • 根據《1948年英國國籍法》第7(2)條喺香港登記而成為英籍人士嘅人;
  • 同符合上面條件嘅人結婚或者曾經結過婚嘅人,或者係符合條件嘅人嘅後代。

居港英國公民:指以英國公民嘅身分,或者以部分係聯合王國本土人,部分係英國公民嘅身分,而且已經喺香港連續住咗至少7年嘅英國公民。

聯合王國本土人:指1983年1月1日之前,喺聯合王國出世、被領養、入籍或者登記而成為英國同埋殖民地公民嘅人,或者呢啲人嘅配偶同埋後代。

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指1983年1月1日以前,已經喺香港連續住咗至少7年嘅聯合王國本土人。

華裔居民:指至少有部份華人血統,同埋喺香港連續住咗至少7年嘅非香港本土人。

1971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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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115章《1971年人民入境條例》第8(1)條界定邊啲人有香港入境權:[11]

  1. 香港本土人;
  2. 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
  3. 華籍居民;

1987年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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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1997年6月29日開始,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人民入境條例》第8條引用錯誤 無效嘅呼叫; 未指定輸入,對香港入境權嘅規定係咁:

“居港英國公民”同埋“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有香港入境權。

  1. 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第 (2) 款,居港英國公民或者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有權: (a)喺香港入境; (b)唔會被施加任何喺香港逗留嘅條件,如果有都通通無效;同埋 (c)唔能夠俾人被迫離境。
  2. 如果有任何對呢啲人做出嘅離境令,而且係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第20條針對居港英國公民同埋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而作出,就會喺離境令有效嘅期間開始,入境權停止有效。

廢除香港入境權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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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30日生效嘅《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註 1]撤除約22000名英國公民嘅香港入境權並給予佢哋無條件逗留嘅准許。[12]無條件限制逗留嘅身分並唔係一個法定權利,而一個人可以喺香港入境同逗留嘅權利,一到佢哋離境就都失效。唔過,爲咗行政上嘅方便,一般有無條件逗留嘅身份嘅人,只要喺離境嘅12個月之内返到香港,就能夠保住呢個身份。港英政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必會容許已經攞到入境權嘅英國公民去保留呢個權利,曾經有建議過索性廢除哂該班人嘅入境權,等到香港主權移交之後,先再由法例制定俾佢哋攞得返香港居留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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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開始,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AAA條規定[1],前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入境權即具有以下權利:

  • 喺香港入境;
  • 唔會有任何留喺香港嘅條件,如果有都一律無效;同埋
  • 唔可以被迫離境。

如果有任何對呢啲人做出嘅離境令,而且係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第20條針對居港英國公民同埋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而作出,就會喺離境令有效嘅期間開始,入境權停止有效。

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嘅入境權嘅人,佢哋嘅旅行證件上面可能會寫住:「本旅行證件持有人有香港入境權。 ( 香港法例第115 章, 入境條例第2AAA 條)。 」。

入境權同居留權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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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擁有香港居留權嘅人都享有香港入境權,但係只係擁有香港居留權嘅人,先至有保障唔會被驅逐出境。

用入境權去攞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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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港英時期嘅《人民入境條例》,所有英聯邦公民,喺1983年1月1日之前符合當時有效嘅第8(1)(a)條規管香港入境權嘅人,都會享有香港居留權。所以,“香港本土人”係“香港永久性居民”嘅前身,同時修例亦都將居留權擴大到非本地,唔過喺香港住滿7年嘅華人,亦都包含埋之前享有入境權嘅英聯邦公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條例》嘅過渡性條文,前述人士如果係中國籍,就一定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嘅居留權。唔過如果唔係中國籍,就要滿足以下條件先至能夠攞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嘅居留權:[1]

  • 佢喺1997年7月1日之前已經喺香港定居;
  • 佢喺1997年7月1日之前唔再喺香港定居,但係自從1997年7月1日開始計嘅18個月之內,返去香港定居;或
  • 佢喺1997年7月1日之前唔再喺香港定居,但係自從1997年7月1日開始計嘅18個月之後,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唔喺香港嘅時間唔超過連續36個月。

擁有香港入境權嘅人,可以通過喺香港常住至少7年,嚟攞到香港居留權。

失去居留權而保留入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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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嚟講,非中國籍嘅香港永久居民如果唔符合以上過渡性條文嘅條件,同埋如果佢哋嘅子女亦冇喺香港住滿7年,就會失去香港居留權。唔過,佢哋仍然會能夠保留佢哋嘅入境權,可以自由喺香港出入、讀書做嘢、長住等等。都唔會受限制。[3]

兩項權利喺保障嘅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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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港英時期,香港入境權同埋香港居留權都係由《人民入境條例》保障。

自從1997年之後,居留權就根據喺《中英聯合聲明》嘅附件一,寫咗入香港基本法,而入境權只係由《入境條例》所規定。雖然兩樣都同樣係法定權利,但入境權通過立法會可以被剝奪,但係要剝奪居留權,就可能要修改基本法。

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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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留權唔一樣,只係有入境權嘅人如果被判處2年或以上監禁嘅罪行,可以被港督或者行政長官驅逐離境,而且期間會失去入境權。香港行政長官已將呢份權力交咗俾保安局局長[13]

權利、便利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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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嚟講,擁有香港入境權嘅人嘅權利同其他非永性居民一樣,包括唔會被遣送離境、喺香港逗留唔受限制、同埋唔會有個別待遇等等嘅權利。

旅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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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係擁有香港入境權嘅人,可以憑住身份證上「R」嘅標記,豁免澳門簽證或者「入境許可」嚟喺澳門入境。[14][15]。佢哋經過登記之後,亦都可以用澳門嘅自助過關系統[16]。呢個安排同其他香港永久居民冇分別。

擁有入境權嘅中國籍香港居民,同埋唔能夠攞到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嘅護照或者旅行證件嘅非中國籍香港居民,都可以申請回港證。擁有入境權,但係冇辦法攞到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嘅護照或者旅行證件(BNO護照除外)嘅人,可以申請香港簽證身份書

所有BNO護照嘅持有人都享有香港入境權。

公共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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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時喺香港住同埋已經擁有香港入境權嘅人,先至可以申請公屋。[17]

教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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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香港入境權嘅人有嘅教育權利,同普遍嘅香港永久居民完全冇分別。佢哋唔需要出示任何旅行證件或者香港簽證,亦都會被視爲本地學生,唔需要學生簽證,亦可以申請去讀政府資助嘅學校。

對揸車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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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11條及第15條嘅規定,擁有香港入境權嘅人,合資格申請同埋續領商用車輛嘅正式車牌。

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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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係擁有香港入境權嘅人,都享有唔少嘅政治權利。唔過,佢哋唔能夠投票、唔能夠成爲高級官員、亦唔能夠喺任何選舉做候選人參選。

稅務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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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只係擁有香港入境權嘅香港居民,無論係唔係首置,喺香港置業都需要俾樓價15%嘅買家印花稅同埋15%嘅從價印花稅。除非係同另一位永久居民一齊買物業,而且每個人都係代表自己嚟行事,先至可以享受香港永久居民嘅稅率。[18][19]

睇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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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立法局通過的法案,並非臨時立法會通過的同名法案。
  1. 1.0 1.1 1.2 115章 境條例 Cap. 115 Immigration Ordinancewww.elegislation.gov.hk (繁體中文、英文)。2021-08-01。喺2023-02-19搵到 {{cite web}}: Invalid |script-title=: unknown language code (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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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0 3.1 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Loss of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境事務處 (香港中文)。2019-03-04。原著喺2023-02-19歸檔。喺2023-02-19搵到 {{cite web}}: Invalid |script-title=: unknown language code (help); Unknown parameter |dead-url= ignored (|url-status= suggested) (help)
  4. 能身份證 The Smart Identity Card境事務處 (香港中文)。2023-04-12。原先內容歸檔喺2022-12-17。喺2023-05-24搵到 {{cite web}}: Invalid |script-title=: unknown language code (help)
  5. Carroll, John (2007). A Concise History of Hong Kong (英文). Rowman & Littlefield. ISBN 978-0-7425-3422-3.
  6. 6.0 6.1 6.2 6.3 Chen, Albert H.Y. (1988). "The Development of Immigration Law and Policy: The Hong Kong Experience" (PDF). McGill Law Journal (英文). 33 (4): 631–675. 原先內容歸檔 (PDF)喺2019-11-01. 喺2019-11-01搵到.
  7. Hansen, Randall (1999). "The Politics of Citizenship in 1940s Britain: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Twentieth Century British History (英文). 10 (1): 67–95. doi:10.1093/tcbh/10.1.67.
  8. 8.0 8.1 Law, Kam-yee; Lee, Kim-ming (2006). "Citizenship, economy and social exclusion of mainland Chinese immigrants in Hong Kong".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英文). 36 (2): 217–242. doi:10.1080/00472330680000131. S2CID 154437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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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引用錯誤 無效嘅<ref>標籤;無文字提供畀叫做香港居民 :0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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