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
版權(粵拼:baan2 kyun4)係知識產權,令一項原作作品嘅作者有獨有權利去控制出版、分發同改用,可以用喺所有意念或資訊嘅實質表達上。版權嘅目的係畀作者控制個作品嘅收益,鼓勵創作以增加意念嘅流通。
隨住伯爾尼公約受到國際廣泛承認,版權保護成為標準,大多數政府都承認,完成作品唔使登記就自動有版權。匿名創作或企業創作可以享受出版後一段時間嘅版權,而真名創作享受終身版權保護,另外再加死後一般時間嘅保護。唔少政府都立法限制版權,容許「合理使用」同畀一般使用者一啲例外許可。
侵權行為大多數都係民事爭訟,但亦有刑事爭訟。隨住互聯網同數碼媒體興起,點對點檔案分享被廣泛使用,要拉侵權要用多好多人力物力,而版權嘅哲學亦受到重新檢驗。依賴版權嘅公司作出反擊,推出更多版權保護科技同埋立法打擊規避保護科技嘅行為。
喺中文官話,版權亦被稱為著作權。
歷史
編輯起源
編輯1040年代畢昇發明咗活字版印刷術後,印製出售嘅圖書成為咗印書商嘅盈利商品。宋代時候印刷商為咗壟斷一啲作品嘅印製到銷售,會將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官家准許獨家嘅權利。宋代係地方官府有偶爾、零散嘅行政加持,但冇做過保護版權嘅專門( 私法) 立法。頒佈過唔少管制出版嘅官文,係對私人出版業做行政嘅監控,同私人嘅「版權」冇關[1]。
而西歐度喺印刷術出現之前嘅中世紀,書由於係人手抄寫,複製嘅成本較高,而寫書亦未有相應嘅報酬。到咗東亞印刷技術傳入,到十五世紀中期,古騰堡嘅印刷術問世咗,亦催生咗印刷嘅巨大產業鏈。呢陣時原作者嘅地位,同裝訂工、印字工冇乜分別[2],由出版商控制著主要嘅「版權」。而呢陣嘅「正牌」係由啲皇室賦予嘅,屬於皇家特許權制,喺義大利一啲王國係最早搞咗呢個授權,係永續性質嘅「印刷特許權」。呢個變相係令到印刷行會嘅成員控制咗「版權」,而冇特許權嘅「盜版」出版商同原作者,喺呢段時期係相對弱勢[3][4]。
法務轉變
編輯1556年英女王瑪麗一世批准咗倫敦印刷商成立公會,仲授予咗壟斷性嘅印刷權,但同時規定咗印嘅圖要先送皇家審查,仲要喺公會度註冊先可以開印。未經註冊而自己印嘅,會由皇家嘅星室法庭懲處。而呢陣時嘅規例,並冇保護創作者嘅權利,而且係一種原始嘅對言論出版嘅審查[5]。
1662年英國通過咗《授權法》(the Licensing Act),規定印書嘅人必需有許可證,同時要求將一部印出嘅副本存放到倫敦出版業公會(the Stationers Company),只係明文講返咗原先就做開嘅事幹。而經過咗資產階級革命,作者亦有咗意識要求法律保護創作權,而印刷公會嘅壟斷權亦隨之廢除咗。喺1710年英國通過咗《安娜法令》(Statute of Anne),係最早嘅現代版權法,確定咗版權源於作者[4]。
安娜法令考慮到當時嘅出版商冇得到作者准許就去出書,「摧毀咗作者同佢家庭」,為咗鼓勵寫多啲書,為咗鼓勵學習,確立作者喺一段時間內對原作品擁有出版支配權力[6],有效保護期過咗後嘅作品,就會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所有人都可以出版,即係任何人都可擁有埋版權,令版權成為一種公有權利[4]。
經過長期間嘅官司,作者嘅權力得到落實。其後美國(1787年)同其他國家都立法或立憲承認作者嘅版權。
伯爾尼公約(1886年)係最早嘅現代版權公約,所有簽署國都互相承認其他簽署國嘅版權,唔使逐一雙邊承認。喺伯爾尼公約嘅簽署國下,只要作品係以真實方作存在(書、錄音帶、雕塑等),作者唔使登記自己個作品而得到其他簽署國嘅承認。
正值美洲盛行門羅主義抗拒歐洲支配,美洲國家另外成立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1910年),要求作品要有版權宣稱先至受保護(所謂「版權所有,不得翻印」,同埋「©」符號),而且容許成員國縮短版權期限。時而勢易,大多數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國(包括美國)現今都簽咗伯爾尼公約,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喺國際重要性降低咗。
世界版權公約(1952年)係近代另一個主要版權公約,畀一啲對伯爾尼公約有所保留嘅國家有所保留咁保護版權。
世界貿易組織制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1995年),將伯爾尼公約嘅條文加入去,令伯爾尼公約變成近乎全球適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嘅版權條約(2002年)進一步確立咗電腦程式嘅版權、資料庫嘅保護、版權持有人嘅放租權與及禁止規避或破解保護科技。
哲學
編輯喺唔同類型嘅創作裏面,都有啲開發成本高昂,但對人類利益重大嘅研究,如果等待有人肯無償創作,就如同守株待兔。
所以,為咗鼓勵創作同埋推廣知識,版權後來成為抵消創作人創作或研究成本嘅獎勵。
意念表達分割
編輯喺康德1785年嘅短文《Von der Unrechtmäßigkeit des Büchernachdrucks》中[7],康德將一本書嘅意達方式同意念內容分割,並被現代版權納入做原則,用嚟解決出版商同原作者嘅爭拗。
保護範圍
編輯版權應用嚮好多方面嘅創作,知識,研究,藝術同表演等。具體範圍要睇唔同嘅具體立法,但一般都包括論文、詩、戲劇、其他文學作品、電影、舞、音樂、錄音、繪畫、素描、雕塑、攝影、軟件、無線電、電視同埋廣播。字體就未必受保護。
版權只保護作品嘅表達方式,佢嘅意念同內容係唔包嘅。其他人整隻同公開米奇老鼠圖案或公仔,未得版權持有人許可,就係侵權。但係,生產一隻全新嘅擬人老鼠,只要客觀上唔係米奇老鼠,咁就冇侵犯米奇老鼠個版權。
版權亦保護作品唔被醜化。例如戲劇「吉蒂與死人頭」用過一張海報,同吉蒂貓嘅一張海報撞咗,即使「吉蒂與死人頭」嗰張唔係吉蒂貓,但有啲人會睇到有聯想,咁樣會有爭拗[8]。呢個爭拗之後不了了之。有時界線喺好難確定,例如金寶湯罐頭畫就冇引起爭拗。
專有權利
編輯版權持有人一般有以下專有權利:
- 生產,複製或販賣作品
- 進口同埋出口作品
- 生產二次創作作品,「二次創作」嘅定義範圍不時有爭拗
- 公演、公展或廣播作品
其他人要做版權持有人所做以上嘅事,要先得到版權持有人許可。
技術中立
編輯雖然版權只保護作品嘅表達方式,但使用唔用技術或格式去表達,都視為同一個表達。一曲歌用電腦錄,用黑膠唱片錄,都係一樣。
持有人
編輯版權收益係可以買賣嘅。另外,有啲國家准許僱主畀錢僱員創作,而創作嘅版權由僱主擁有。
精神權利
編輯精神權利(Moral right),指作品嘅真正創作品可以顯示「某某係真正作者」嘅權利,唔係買咗版權嘅人,亦唔係僱主。例如電影裏面,導演、編劇、演員等創作人,喺電影發行時佢哋個名要畀人知。
精神權利係現今伯爾尼公約一部分,不過各國具體落實方法仍有差異。法律通常都唔承認精神權利一般嘅買賣或轉讓,所以幕後代唱而唔刊出代唱人個名,會侵犯代唱人嘅精神權利。
例外
編輯合理使用、合理處理
編輯合理使用,指一啲合理情嘅侵權行為,唔可以用法律追究,主要原因係保護版權原有推廣「知識流通」嘅初衷,例如評論使用,小中學教育使用[9],或印製專門畀盲人用嘅版本。
「合理處理」嘅意圖同內容同「合理使用」大致一樣,係實施原則上有少少唔同,主要由英聯邦國家推行。
「合理使用」係立法落實上各國有所差異,係一個地方可以「合理使用」,唔意味其他地方都可以。為咗規管各國嘅「合理使用」立法,伯尼爾公約設下「三步檢驗標準」,各國嘅立法要依呢個標準。
侵權
編輯版權唔畀作品嘅表達方式被抄襲,違反就係侵權,而複製品就叫做「侵權複製品」。喺法律上,侵犯可以分直接(primary)同間接(secondary)兩類。
直接侵權
編輯直接侵權指直接抄襲作品嘅表達方式,或製造侵權複製品,呢個係民事責任,政府唔會去調查,但係學術上可以涉及學者嘅名譽,喺商業上可以涉及大量金錢損失。
間接侵權
編輯間接侵權又叫商業侵權,具體要由立法定義,但大約包括:
- 提供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嘅方法,例如有部機佢嘅用途只係用嚟製造侵權複製品,買賣,操作或管理呢部機都叫間接侵權
- 利用侵權複製品謀利
- 大規模發放侵權複製品,效果上達到傷害版權持有人嘅商業利益
間接侵權通常同時係民事以及刑事責任,政府可能介入調查。
電腦同互聯網
編輯互聯網嘅出現改變咗各樣作品嘅出版模式,減低出版嘅技術要求,連青少年都可以出版自己嘅作品,亦容許集體網上創作同二次創作,可謂一次出版革命[10]。
檔案分享
編輯互聯網容許點對點檔案分享技術,以這個技術傳送嘅數據,可以係自由分發嘅軟件或作品(例如自由軟件,公用領域,或Copyleft),亦可以係受版權保護嘅軟件或文件擋案。同傳統抄錄相比,點對點技術比傳統實物抄錄更容易被青年掌握,非中央化令抄錄速度更高,數據可以配合加密傳送,即使網絡供商中途截取數據流向亦無法得知內容係乜,甚至連廣播視訊串流都可以以點對點技術傳播。
呢個趨勢令倚賴版權嘅商界作出反應。商界向公眾有更多宣傳[11],點對點檔案分享喺一啲地方亦被刑事化並導致判刑[12],而商界對版權保護科技有更多投資。
保護科技
編輯早喺1980年代電腦軟件就有抄讀保護,甚至連磁軌編排方式都特製,一般抄讀軟件讀唔到,不過抄讀軟件(破解技術)就應運而生[13],抄讀保護只可以推遲被侵權嘅時間。因為抄讀保護最終都會被破解[14],所以唔係打擊侵權嘅長久之計。
現代版權產品都有抄讀保護,包括DVD同blu-ray,不過 DVD 嘅抄讀保護已被破解[15]。其他範圍一樣有抄讀保護,例如 PSP,但佢哋用佢專有硬件去使用,所以亦需要專有硬件去破解保護。
專有硬件作品可以使用抄讀保護。對於使用互聯網嘅軟件,商界開發其他數碼權利管理系統,由版權持有人去控制使用者有幾多權利,即使使用者可以複製實物,互聯網嘅資源仍然由版權持有人控制。不過,如果有足夠嘅顧客,數碼權利管理技術嘅可行性同擾民程度都被質疑[16]。
未破解嘅保護科技嘅產品無法被開源軟件所讀取,數碼權利管理嘅支持者與開源軟件嘅支持者有唔少爭拗。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嘅版權條約指定,各簽署國要打擊破解硬件。唔少國家都有針對破解硬件而立法[17]。
出版方式自由
編輯互聯網亦令出版方式更自由,除咗青年可以出版網上作品,亦容許集體創作(例如維基百科同埋Knol),出版同寫作嘅動機亦唔一定為咗錢。
呢種出版/作者關係喺互聯網之前係從未有過嘅,集體創作需要更自由嘅版權授權方式,傳統「版權所有不得翻印」並不利於集體創作,因此出現共享創意版權[18]或其他Copyleft版權。
低出版成本亦鼓勵年輕人做文化挪用或混合文化,咁可以推動文化發展,二次創作唔再只係冇附加值嘅衍生作品,但係當代嘅版權觀念令二次創作面對明顯嘅法律風險。
低出版成本並唔意味低法律強制執行成本,令版權法未必可以有效保護個人創作者。視乎唔同嘅法制,如果個人網誌出版嘅內容被人哋抄去賣錢,而對手係一間公司,咁要考慮到打官司未必夠人錢多。
批評
編輯對版權嘅批評有兩類:
- 認為版權觀念冇達到應有目的,損害知識同創作嘅流通
- 版權嘅保護年期加長到作者死後一段長時間,到嗰陣作品嘅文化或藝術意義已經冇咗[19]
- 認為版權觀念要改革去適應互聯網年代
睇埋
編輯參考
編輯- ↑ 任燕 (2011)。〈论宋代的版权保护〉 (PDF)。《法学评论( 双月刊)》。第 5 期( 总第 169 期): 156。
- ↑ 版权制度的诞生 从古登堡印刷术到安娜女王法 丁丽 天津科技大学
- ↑ 新编商法教程 王传辉
- ↑ 4.0 4.1 4.2 版权制度的起源 阮一峰 2007-06-24
- ↑ 版权概念的产生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20年6月29號,. 联正集团
- ↑ 安娜法令(英文)
- ↑ Von der Unrechtmäßigkeit des Büchernachdrucks [1] 原文(德文),[2] 英譯本(英文)
- ↑ 戲劇「吉蒂與死人頭」用過海報對照,2009年1月3號睇
- ↑ 版權與英語教育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09年1月25號,.(英文)
- ↑ 英國衞報 "Young blog their way to a publishing revolution" 2009年1月3日睇
- ↑ Youtube:「他不是我」
- ↑ 香港特區政府訴陳乃明(古惑天皇) TMCC 1268/2005 全球首次點對點檔案分享判刑
- ↑ Apple ][ 系統有著名嘅 locksmith 軟件,Omega Microware 出版,連半位元(Nibble),半磁軌保護同四分之一磁軌保護都抄得到
- ↑ 任何被保護嘅軟件都要被讀出先可以用,一旦讀出就可重錄一個無保護版本,叫Analog hole
- ↑ DeCSS破解 DVD 抄讀保護,1999年出現,即係 DVD 出現三年後;家下可以喺互聯網下載
- ↑ Microsoft Research DRM talk 2009年1月4日睇
- ↑ 美國數碼千禧年版權法令以及香港禁制對規避器件嘅「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
- ↑ 英文叫 Creative Commons,香港叫「共享創意」,台灣叫「創用 CC」,中國叫「知識共享」
- ↑ http://www.law.harvard.edu/faculty/tfisher/iptheor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