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呢篇文講嘅唔係戰爭罪

反人類罪,又叫做危害人類罪,係一種由某個權力推行嘅系統性咁違反人權嘅罪行,通常都係由一個所犯。同戰爭罪唔同,反人類罪喺戰爭同和平時期都有機會犯[1]。反人類罪一定唔可以係一次性或者獨立事件,而係需要有系統性嘅成分[2]。呢啲唔一定要係明確嘅政策,只需要係暗地裏受政權保護已經足夠成立做反人類罪。

亞美尼亞大屠殺係第一個被譴責爲反人類罪嘅事件

第一次有反人類罪被檢控,係喺紐倫堡審判期間,針對納粹德國猶太人大屠殺政策。自從世界人權宣言喺1948年寫低咗,已經成爲咗一個國際人權嘅標準。除咗納粹德國之外,犯過反人類罪嘅政權仲有盧旺達塞拉利昂紅色高棉、同南斯拉夫等等。

奇怪嘅係,到依家都只係有成立咗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而反人類罪到今時今日,都冇一個國際性嘅定義,所以有唔少組織都喺度提議正式用條約嘅方式嚟成立一個標準定義。雖然係咁,不過大家一般都有一個大概嘅範圍,通常任何嘅侵略罪戰爭罪謀殺大屠殺種族滅絕種族清洗驅逐出境國家恐怖主義奴隸制酷刑强奸政治迫害等等,只要係系統性咁實行,就會算係反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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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面網頁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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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argaret M. DeGuzman,"Crimes Against Humanity" Research Handbook o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Bartram S. Brown, ed., Edgar Elgar Publishing, 2011.
  2. Zegveld, Liesbeth. Accountability of Armed Opposition Groups. p.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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