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英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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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呢篇文講嘅係20世紀90年代英國為香港人開放居留權的計劃。想搵廣義的英國居留權,睇吓「英國居留權」。

居英權計劃,正式叫做英國國籍甄選計劃英文British Nationality Selection Scheme),係英國政府根據《1990年英國國籍法令(香港)》[1]喺1990-96年之間喺英屬香港推行嘅一個計劃,俾指定嘅合資格人士能夠有英國居留權

背景 編輯

1984年,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同埋英國首相戴卓爾,代表中英兩國喺北京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認1997年嘅香港主權移交。當中英方已經表明咗香港人唔會獲得英國居留權,不過為咗安撫人心,仍然喺1985年制訂咗《1985年香港法案》,新增咗英國國民(海外)嘅身份,並且喺1987年開始向香港人簽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不過,因爲英國國民(海外)嘅身份並冇居英權,所以令唔少港人都覺得失望,香港隨即開始出現咗移民潮。喺1989年六四事件之後,香港嘅移民潮步入高峰。面對移民潮嘅問題,時任行政局議員嘅鄧蓮如女男爵,就曾喺六四事件之後公開懇求英國,唔要將英國嘅人民交俾去「一個毫不猶疑咁用坦克同埋武力嚟鎮壓人民嘅政權」(A regime that did not hesitate to use its tanks and forces on its own people)[2][3]。另外,佢又曾經同另一位行政局議員李鵬飛一齊去倫敦,代表兩局議員,以道義理由喺居英權嘅問題上,同英國進行多番嘅遊說。但係,英國因爲中國政府唔斷施加嘅壓力,同時擔心香港人會湧到去英國住,所以仍然唔肯俾全香港所有嘅英國屬土公民擁有英國居留權

最後,爲咗平衡英國政府同埋香港人嘅利益之下,英方喺1990年同意批准咗一個折衷方案,容許部份香港人攞到居英權,就係呢個“居英權計劃”。

內容 編輯

1990年,時任香港總督衛奕信爵士公佈居英權計劃,提供最高50,000人同佢哋嘅家眷名額,依照《1990年英國國籍法令(香港)》而成為英國公民。根據呢條法例,總督可以向國務大臣推薦最多5萬位香港戶主,嚟登記成為英國公民[4]:1。名額主要俾啲曾經做過敏感職位嘅政府公務員,同埋嗰啲對香港有貢獻、對香港前途有重要性嘅人,亦都包括最有能力同動機去申請移民嘅人。如果主要申請人身份嘅申請獲准,佢嘅配偶同埋18歲以下嘅仔女亦都可以申請登記做英國公民[4]:1。擁有居英權嘅人,可以隨時去英國定居,完全冇需要喺英國逗留所需要嘅年數嚟申請居留權,而持有人嘅仔女亦都可以喺英國讀任何公立嘅中學。呢個方案可以俾所有攞到居英權嘅人,安心咁喺香港生活,但係萬一香港出現啲問題,就可以隨時去英國,嚟減輕香港人才同資金流失嘅問題。由1990年12月1號開始,民政事務處人民入境事務處辦事處、同埋政府新聞處都會派發申請表格同埋詳細指南[4]:2。所有登記程序喺1996年12月31日完咗。

當時任職行政署署長嘅曾蔭權(後嚟成爲咗第2任行政長官),亦都被委派去推廣居英權計劃。後嚟,透過李鵬飛鄧蓮如嘅遊說,英國政府最後亦喺1996年同意俾香港嘅退伍軍人之配偶或者寡婦,同埋所有無國籍嘅香港居民,到攞到英國居留權

符合申請嘅要求 編輯

根據法案,申請人需要喺香港定居同埋擁有以下任何一個身份[5]

符合資格嘅人可以分為四類:

大部分嘅申請將會按一般職業嘅類別提出,所有紀律部隊嘅成員應該按紀律部隊類別嚟提出申請,至於屬於敏感工作類別同埋企業家類別嘅人士,將會有邀請去提出申請[4]:1

一般喺職人士同紀律部隊人士嘅申請係透過計分方式嚟處理。如果申請人擁有英國國籍以外嘅其他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除外,不過包括中華民國居留權),唔論係唔係自願,都一律喺申請計分嘅時候扣分(每個額外國籍扣200分),不過唔會被視爲唔符合資格[6]

計分準則 編輯

居英權計劃嘅計分準則係以800分為滿分,總共分為下面7個指標嚟計分數:

  • 年齡(最高為200分)
  • 工作經驗(最高為150分)
  • 教育程度(同上)
  • 特別程況(同上)
  • 英語能力(最高為50分)
  • 同英國嘅關係(同上)
  • 公共及社會服務(同上)

中方反應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對居英權計劃表示唔滿,亦對表示唔承認居英權計劃[7],華裔持有人一般仍然被視為中國公民。由於中方規定喺主權移交後嘅特區政府,出掌要職嘅人士均須為冇有外國居留權嘅中國公民,所以中方唔會俾外國公民喺主權移交後出任政府要職。

現時或曾經擁有英國公民身份之名人 編輯

1990年英國國籍甄選計劃 編輯

服務港英政府五年或以上 編輯

生於英國 編輯

世襲 編輯

居留英國五年或以上 編輯

睇埋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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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雖然林鄭月娥在2007年為了出任發展局局長而放棄了居英權,但係丈夫同埋兩個仔至今仍然未放棄英國護照同居英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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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0". 原先內容歸檔喺2010-12-31. 喺2016-02-05搵到.
  2. 高馬可 (2007–07). A Concise History of Hong Kong. 香港: 香港大學出版社. p. 192. ISBN 9789622098787. 原先內容歸檔喺2021-02-24. 喺2020-10-26搵到.{{cite book}}: CS1 maint: date format (link)
  3. . 原先內容歸檔喺2021-04-08. 喺2020-07-06搵到.
  4.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 政府印務局. 1990.
  5. "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Selection Scheme) Order 1990". 原先內容歸檔喺2021-05-17. 喺2017-01-05搵到.
  6. . . 1990-10-19.
  7.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的釋法. 原先內容歸檔喺2017-01-18. 喺2017-01-05搵到.
  8.  . . 2017-03-16. 原先內容讚林生非常配合傳媒 歸檔喺2020-07-17. 喺2020-07-16搵到.
  9. . . 2020-07-08. 原先內容歸檔喺2020-07-16. 喺2020-07-16搵到.